(2015)太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长城与李永清、李仰青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城,李永清,李仰青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李长城,男,194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李永清,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李仰青,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原告李长城诉被告李永清、李仰青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长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李长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长城负担。审 判 长 张春生审 判 员 高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 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克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