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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田志远与牛善金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远,牛善金,奚芹,韩文涛,闫业华,朱先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田志远,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牛善金,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奚芹,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韩文涛,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闫业华,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朱先峰,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远与被告牛善金、奚芹、韩文涛、闫业华、朱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查封被告韩文涛、闫业华所有的位于滕州市XX路X巷XX号X-XX号房产一处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田志远提供其本人名下的位于滕州市XXX街XX号房产一处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志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田志远名下的位于滕州市XXX街XX号房产一处。二、查封被告韩文涛、闫业华所有的位于滕州市XX路X巷XX号X-XX号房产一处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士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