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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兆环与山东省泉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环,山东省泉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陈兆环,女,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山东省泉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陈兆环与山东省泉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泉景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