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丽芳与吴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芳,吴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80号原告:杨丽芳。被告:吴晓燕。原告杨丽芳为与被告吴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晖独任审判。因被告吴晓燕下落不明,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6日,被告吴晓燕向原告杨丽芳借款232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62000元,尚欠借款170000元。经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晓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丽芳借款1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2元,由被告吴晓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谭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