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衢州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与管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管雪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218号原告:衢州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五环路499号。法定代表人:朱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剑,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雪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管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管雪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管雪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衢州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吴海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