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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何玉冰与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图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何玉冰,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北京市人。被执行人李胜利,男,汉族,1962年3月23日出生,安徽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胜利在你局的2015年4月工资3000元予以扣留(提取)。二、从2015年4月开始每个月对李胜利在你局的工资予以扣留提取3000元,直至扣完20706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