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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初字第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素巧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066号公诉机关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4年8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宁,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石市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7日,昌吉市无业人员万想到石河子市探望生病住院的陈某,被告人王某安排万想等人在天富饭店歌厅唱歌,期间,被害人万想将歌厅服务人员王某(女,13岁)带至宾馆,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万想强奸,石河子市公安局于2011年5月18日立案侦查并对万想上网追逃。万想因怕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被告人王某联系让其帮忙找王某把此事私了,王某提出要给王某、王某男友钱及打点关系。2011年5月26日,万想将4万元通过自动取款机由其母亲徐某的工行卡(卡号:30×××14)转帐至王某工行卡内。2011年6月29日,万想被昌吉市公安机关抓获,7月8日被石河子市公安机关押解回石河子。2011年7月9日万想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万想被拘留后,万想的女友孙某来到石河子市,将王某、陈某等人约至顺风肥牛饭馆,在包厢内孙某再次提出让王某帮忙尽快把万想放出来,并将1万元现金交给王某,王某将此款交由陈某女友帮其保管。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将5万元赃款退赔给万想。另查,1、万想涉嫌强奸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因万想在昌吉涉嫌赌博,后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将该案移送至昌吉市公安局,2012年2月22日,万想因犯赌博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逃,后被网上追逃,2014年7月24日,阜康市公安局将其抓获,并于当日羁押在阜康市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万想的陈述;到案经过及羁押证明;银行卡转账凭证及交易明细;扣押发还清单;证人王晴、宫某、糟志兰、蹇某、孙瑶、陈军、万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将案件摆平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案发后退赔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在逃多年,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佳文审 判 员  安江勇人民陪审员  王焕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 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