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申二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罗根川、张五进等与袁五栓、晋州市东里庄镇大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根川,张五进,袁长法,袁五栓,晋州市东里庄镇大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申二字第001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根川,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五进,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长法,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五栓,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晋州市东里庄镇大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东里庄镇大石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袁庆长,系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罗根川、张五进、袁长法因与被申请人袁五栓、晋州市东里庄镇大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一终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根川、张五进、袁长法申请再审称:二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时不符合法定程序,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优先承包权,并且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改良品种进行的先期投入还未受益),不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因此,二被申请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罗根川、张五进、袁长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于2011年10月30日到期后,重新发包时,因村委会正在换届,梨树将要开花,当时村长为计划生育停止工作。为了不受损失,由乡包村干部和选举委员会及党支部全体参加研究承包方案,并报镇党委、政府批准于2012年3月18日公开招标进行了承包,被申请人袁五栓与村签订了承包合同并一次性缴纳承包金24950元。在村委会主任停止工作期间,乡包村干部和选举委员会及党支部经报镇党委、政府批准,代行村委会的职责并无不当,故二被申请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合法有效。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侵犯其优先承包权且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要求继续承包梨树的请求理据不足,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罗根川、张五进、袁长法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根川、张五进、袁长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张进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