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祝与严孝武委托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祝,严孝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454-2号申请执行人:陈祝,男,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严孝武,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苍溪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严孝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孝武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严孝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严孝武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仕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