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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山东省新兴物产有限公司、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与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新兴物产有限公司,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山东省物产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初字第12号原告:山东省新兴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李伟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泽伟,北京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炜,山东省新兴物产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成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兴隆,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义,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员工。第三人:山东省物产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伟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松,山东省物产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新兴物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山东省物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新兴物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新兴物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新兴物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52.00元减半收取63476.00元,由原告山东省新兴物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玲玲代理审判员  张德忠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