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闫洪震与李延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洪震,李延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闫洪震,男、生于1975年6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延军,男,生于1970年4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70年4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闫洪震依据(2014长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延军、XX给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18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151618元及利息。2015年1月23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40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XX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延军名下鲁A182**汽车一辆待查明下落后采取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4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秋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