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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郝力鹏与丁文献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力鹏,丁文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郝力鹏,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被执行人丁文献,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郝力鹏申请执行丁文献劳动仲裁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丁文献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劳人调字(2014)2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延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