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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杜宗军与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宗军,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杜宗军,男,汉族,1966年2月3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张忠(曾用名XX),男,汉族,1960年7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杜宗军与被执行人张忠(曾用名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宗军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忠(曾用名XX)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兴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