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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燕与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仿宋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0921号原告李燕,女,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何秀兰、王洋,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江路233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1486-9。法定代表人陈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婷婷、刘为忠,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庭后解除委托)委托代理人刘瑛、魏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鱼塘湾318号附3-1,组织机构代码20287401-3。法定代表人杨以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婷婷、刘为忠,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庭前解除委托)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诉被告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李燕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祝泽举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