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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念国辉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念国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一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念国辉,男,被告人念国辉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念国辉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量刑意见书,本院已依法向被告人送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3月27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章琳群、代理检察员叶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念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1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念国辉在本市官渡区关坡村烟草学校旁边公路边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夹断两条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型号为HYA200×2×0.4的电缆长度为17.48米;型号为HYA100×2×0.5的电缆长度为17.43米,准备将夹断的电缆线盗走时被关上派出所协警吴某某发现并抓获。在将其带回派出所途中,被告人念国辉为抗拒抓捕,打伤协警吴某某和张某某。经鉴定,吴某某,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针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念国辉对罪名存有异议,认为是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自己没有抗拒抓捕,是抓捕自己的人动手打自己。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念国辉在本市官渡区关坡村烟草学校旁边公路边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夹断两条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型号为HYA200×2×0.4的电缆长度为17.48米;型号为HYA100×2×0.5的电缆长度为17.43米,准备将夹断的电缆线盗走时被关上派出所协警吴某某发现并抓获。在将其带回派出所途中,被告人念国辉为抗拒抓捕,打伤协警吴某某和张某某。经鉴定,吴某某,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念国辉无犯罪前科。2、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1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念国辉在关岭路接近烟草学校附近因涉嫌盗窃电缆线被抓获,在将被告人带回派出所过程中,被告人反抗,并从路边捡了一块砖头砸向抓获人张某某。抓获后,被告人承认盗窃电缆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念国辉四次供述基本一致,称其与2014年10月21日03时许在烟草学校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盗窃电缆,在被抓获后,被按倒在地上,接着自己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想吓吓对方。自己偷了两条电缆,共有十六米左右。4、被害人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1人3时52分许,位于本市官渡区关上关坡村两条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预警,护线人员赶到现场发现,两条电缆已经被盗,共损失电缆线40米。电缆型号是hya200×2×0.5及hya200×2×0.4两种。5、证人证言证实:证人张某某陈述称:2014年10月20日凌晨,自己听到吴某某喊抓到一个贼,赶到现场后看到吴某某和一名男子扭打在一起,当自己准备拿手铐将被告人铐起来时,被告人从路边拿起一个砖头顺手砸到自己的左肩上,随后被告人被制服带到了派出所。现场看到有两圈电缆线,和一把黑色的破坏钳,一把绿色的剪刀。证人吴某某陈述称:2014年10月20日凌晨自己在片区巡逻到关岭路附近烟草学校发现一名可疑男子在拖电缆线,在准备实施抓捕时,该男子跑了,自己追上他将他按倒在地,当时没有反抗,在扭送回派出所时该男子突然反抗,自己喊了一声,小张(张某某)赶过来后,该男子从路边捡了一块板砖,小张被砖头砸到了。在抓捕过程中,自己手指、左胸受伤,衣服被撕破了。地上有电缆线两圈,和一把破坏钳、一把剪刀。6、物证照片证实:证人吴某某受损的衣服、被告人作案时的工具、被盗的电缆线。7、鉴定意见书及告知记录证实:吴某某、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吴某某、张某某及被告人念国辉经告知,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吴某某、张某某辨认,本案被告人念国辉就是2014年10月21日凌晨实施盗窃行为、并抗拒抓捕的男子。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念国辉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10、扣押决定书证实:被盗的电缆线两根各17米。11、不予受理价格委托鉴定情况说明及电缆线价格表证实:型号为hya100×2×0.5及hya200×2×0.4的电缆线无品牌,故对鉴定暂不受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出具的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市话全塑电缆价格表证实型号为hya100×2×0.5的电缆线价格为29.26元每米,型号为hya200×2×0.4的电缆线价格为42.89元每米。12、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念国辉抢劫案中张某某第二次笔录时间更正为“2014年10月27日”错误原因为系统生成错误;吴某某、张某某辨认笔录中案发时间更正为“2014年10月21日”,系民警错误造成。上述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念国辉对抓获经过及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不认可,认为自己没有动手打过抓获自己的人,鉴定意见不认可,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而来,取证程序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念国辉在公安机关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念国辉手持砖头的事实,且抓获人吴某某、张某某均构成轻微伤,故被告人念国辉的辩解及质证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念国辉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念国辉犯抢劫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念国辉认为是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自己没有抗拒抓捕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念国辉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念国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念国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 毅人民陪审员  张宝宽人民陪审员  杨兰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陈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