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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维林诉张国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维林,张国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马维林,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5日。委托代理人冯晓东,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龙,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维林诉被告张国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维林负担。审判员  白江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满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