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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语禄诉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语禄,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730号原告:王语禄,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364号10-6,身份证号132922196701165410。被告: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江西街道双甸子村。法定代表人:吕妍蓓,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光,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125号1-7-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语禄诉被告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语禄撤回对大连华辉重型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