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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洪侠与方闫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侠,方闫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21号原告:洪侠,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回族,市民。被告:方闫祥,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侠诉被告方闫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洪侠负担。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