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秦皇岛利未商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皇岛利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秦皇岛利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秦皇岛市海港区兴龙国际城3-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927578-3法定代表人宋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小刚,该公司出纳。申请人秦皇岛利未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票号为3100005122497480、票面金额为93799.5元、支付人为浦发浦惠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秦皇岛利未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庆仁审判员 李 奕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