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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重庆五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五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剑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五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万寿桥。法定代表人:刘成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泽辉,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剑,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王可寿。上诉人重庆五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湖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碚法民初字第06348号民事判决,五湖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五湖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五湖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五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五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敬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陈洁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银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