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全平与宜昌市天主教爱国会、宜昌联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全平,宜昌市天主教爱国会,宜昌联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全平。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宜昌市天主教爱国会。住所地:宜昌市自立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国,该单位主席。原审第三人宜昌联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号新世纪广场****室。法定代表人吴本清,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吴全平因与上诉人宜昌市天主教爱国会、第三人宜昌联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红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爱民、代理审判员聂丽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9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吴全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40元、宜昌市天主教爱国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4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红洲审 判 员 邓爱民代理审判员 聂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鹏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