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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洪宾与刘建伦、张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宾,刘建伦,张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全文

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54号申请人张洪宾。被执行人刘建伦,现在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萌,系被执行人刘建伦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10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萌、刘建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用被执行人张萌、刘建伦所有的、抵押于申请人处的深州市永平小区1号楼1单元501室抵顶所欠申请人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建伦、张萌所有的深州市永平小区1号楼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第00006282-7-532)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洪宾抵偿所借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9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洪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小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