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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金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与郑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郑某,户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67号原告:金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住所地金寨县。法定代表人:吴作嵩。被告:郑某,男,1976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第三人:户某,女,1966年10月1日生,现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与被告郑某、第三人户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以被告郑某、第三人户某已按约定腾空房屋,房屋已拆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担。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宋 迎审判员 杜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昌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