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5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为增与高焕江、谢雅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增,高焕江,谢雅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246号原告王为增。被告高焕江。被告谢雅侠。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为增与被告高焕江、谢雅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无反诉,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为增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为增负担。审判员 冯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