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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海东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796号罪犯李海东,绰号三毛,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红山区人,初中文化。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做出(2013)红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撤销红山区人民法院(2008)红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对李海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以被告人李海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海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绕线劳动中,共创造产值2616.56元,获奖金558.9元。自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249.2分,获记功四次。该犯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李海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吕 岩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