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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民旺与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公安交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民旺,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初字第50号原告宋民旺,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续海,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陈平,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民旺诉被告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公安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宋民旺以自己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民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民旺负担25元。审 判 长  张文宽代理审判员  杜蓓勤代理陪审员  杨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君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