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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贾朋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贾朋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12号申请人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春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颖杰,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贾朋鹤,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普、刁昆明,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能公司)与被申请人贾朋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郑仲裁字第509号裁决后,全能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全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颖杰,被申请人贾朋鹤的委托代理人刁昆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全能公司申请称:一、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违法。贾朋鹤于2013年12月27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张书占便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为其提供代理服务,包括选定仲裁员、代为申请回避、参加庭审、出具代理意见等核心重要仲裁活动。根据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5日在其网站上公布的《仲裁员名册》,张书占律师赫然在列。2014年4月17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贾朋鹤的委托代理人张书占律师申请仲裁员回避,独任仲裁员李庆涛当庭表示自愿回避。此时,张书占律师已经被聘任为郑州仲裁委员会第四届仲裁员。2014年4月29日,独任仲裁员赵莉重组仲裁庭继续审理本案。2014年5月9日仲裁庭再次开庭,张书占律师作为贾朋鹤的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2014年9月1日,在裁决书出具前夕,贾朋鹤将其代理人更换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谢普律师、刁昆明(实习)律师。随后,郑州仲裁会员会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3)郑仲裁字第509号裁决书。经查,张书占律师系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主任。申请人全能公司认为张书占律师在担任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期间,代理了郑州仲裁委员会正在审理的仲裁案件,且在2014年9月1日之后,贾朋鹤更换的代理人系张书占律师所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基于利益冲突,上述代理行为严重影响了仲裁案件的正常审理,不能够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更无法保证裁决书所裁内容的公平正义。因此,特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同时肯请法院对张书占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出具司法建议书。二、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涉及的合同相对方为郑州鹏轩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贾朋鹤自称其系该公司的负责人,但并未提供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庭违法认定贾朋鹤为郑州鹏轩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系涉诉合同的权利义务实际承受人,该认定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仲裁庭认为应由全能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货物是贾朋鹤提供的,这完全违背了证据规则。全能公司一直承认收到了郑州鹏轩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但在未确定贾朋鹤即为该公司的负责人之前,需要贾朋鹤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是贾朋鹤提供的。仲裁庭认定全能公司未付货款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违反了基本事实,应认定郑州鹏轩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在先,而非全能公司违约。三、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贾朋鹤一再称其向全能公司出具了发票,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发票的出具人系河南省美康设备有限公司而非郑州鹏轩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若贾朋鹤所述属实,其与河南省美康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仲裁庭在审理此案时,应当将此犯罪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综上,申请人全能公司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或其他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3)郑仲裁字第509号裁决书。被申请人贾朋鹤答辩称: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违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办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贾朋鹤未涉及刑事犯罪,不适用《最高院关于涉嫌经济犯罪规定》;申请人全能公司的其他主张均不属于仲裁裁决的内容。申请人全能公司为支持其仲裁申请,提交了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5日在其网站上公布的仲裁员名单、河南律师网公布的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信息及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贾朋鹤的委托代理人张书占律师作为郑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不应当接受贾朋鹤的委托参加本案仲裁活动。被申请人贾朋鹤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张书占在参与仲裁活动时尚不是仲裁员,对其余证据拒绝质证。被申请人贾朋鹤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了张书占律师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郑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内容为张书占律师2014年6月4日始被聘为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此前并不是。全能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贾朋鹤的申请,组成仲裁庭开始审理本案。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张书占律师接受贾朋鹤的委托,参与了2014年4月17日、5月9日的仲裁庭审。2014年6月4日,经第四届郑州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张书占被聘为该委仲裁员。在张书占被聘为仲裁员之后,贾朋鹤于2014年9月1日,将其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更换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普。2014年10月21日,郑州仲裁委员会就该案作出(2013)郑仲裁字第509号裁决。本院认为:全能公司主张郑州仲裁委员会程序违法,其理由为贾朋鹤的委托代理人张书占作为郑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参加了仲裁活动。但经核实,张书占在接受贾朋鹤的委托,参与2014年4月17日、5月9日的仲裁庭审时尚不具有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身份,其在2014年6月4日始被聘为该委仲裁员,全能公司无证据证明张书占参与了在此之后的仲裁案件审理,故全能公司关于本案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全能公司主张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事由,因涉及到实体处理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此外,全能公司无证据证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故其关于郑州仲裁委员会应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主张缺乏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全能申请撤销(2013)郑仲裁字第509号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郑仲裁字第509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全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小潭审 判 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会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