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杜思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自报),无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香港九龙。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被告人杜某所在的广州市新城园林花艺设计有限公司,派其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顺联广场温德姆酒店负责花房工作。在同年6月至7月工作期间,杜某向温德姆酒店的员工虚构其弟弟在香港手机店工作能够以便宜价格买到iPhone5S手机的事实,骗取员工信任找其代购手机,在收取被害人梅某等人的代购款后将款项占为己有,共诈骗代购款合计人民币59600元。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被害人梅某、石某、李某甲、卢某、邱某、李某乙、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邝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证人冯某、潘某、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甲提供的收据、被害人邱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单,被告人杜某编造的银行转账单,证人冯某、潘某提供的手机短信记录、转账短信、货款单据,银行交易流水,通话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与被害人有口头协议如未购到手机可以退还款项,在一审中其曾提出退还全部购买手机款,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杜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上诉人杜某提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与被害人有口头协议如未购到手机可以退还款项,在一审中其曾提出退还全部购买手机款,希望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经查,即使上诉人杜某曾与被害人达成未买到手机即退款的协议,但在上诉人未能交付手机,多名被害人要求上诉人退款的情况下,上诉人杜某以各种借口推脱,在案发前并未实际退还款项给被害人,反而关闭手机或开启飞行模式逃避被害人的追款,故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原审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上诉人杜某量刑适当。该上诉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华 伟代理审判员 黄 志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余国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