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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郑斌与陈孝明、黄金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斌,陈孝明,黄金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11号原告郑斌,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刘兴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孝明,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被告黄金钗,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陈孝明,男,现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斌与被告陈孝明、黄金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郑斌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