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子文、廖冠兰等与徐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子文,廖冠兰,徐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防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韦子文。申请执行人廖冠兰。被执行人徐杰强。申请执行人韦子文、廖冠兰与被执行人徐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依法作出(2012)防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徐杰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子文、廖冠兰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杰强服刑期满后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防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