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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子文、廖冠兰等与徐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子文,廖冠兰,徐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防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韦子文。申请执行人廖冠兰。被执行人徐杰强。申请执行人韦子文、廖冠兰与被执行人徐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依法作出(2012)防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徐杰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子文、廖冠兰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杰强服刑期满后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防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