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群英与陈从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群英,陈从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刘群英,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从玉,淮南市潘集区田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乃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从光,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群英诉被告陈从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群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群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群英负担。审 判 长 蒋源萍审 判 员 蒋春阳人民陪审员 刘怀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