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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东林、张晓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东林,张晓燕,王春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被执行人:杨东林。被执行人:张晓燕。被执行人:王春永。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由杨东林、张晓燕、王春永支付申请执行人还款20000元及利息41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70元。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杨东林、张晓燕、王春永已履行2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缴纳执行费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故执字第122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