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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商)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大利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利,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保险纠纷,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商)初字第2512号原告陈大利,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曹岩,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0层。组织机构代码:77860187-8。负责人黄立兵,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大利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算作保险标的物,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只能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但是由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注册的保险公司所涉及的保险纠纷,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住所地系河北省承德市,不在本院管辖的辖区范围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指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自2013年12月21日起受理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内发生的的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无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谭桃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旭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