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系龙岩市新罗区连益混凝土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次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8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韦某驾驶闽F×××××号重型罐式货车沿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龙岩大道与金鸡路交叉灯控路口右转弯时,因其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与同向行驶的由唐某(后载其妻子罗某)驾驶的闽F×××××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当场死亡、罗某受伤(经鉴定,属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韦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韦某与被害人唐某的家属、被害人罗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唐某家属经济损失45万元、赔偿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365007.89元,并取得被害人唐某家属及被害人罗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报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熊 盛 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宏(代)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