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通城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绪华与左清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执字第00148号申请人吴绪华。被执行人左清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绪华与被执行人左清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XX先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