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漯河雨润果缘食品有限公司与漯河市众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雨润果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郭水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运平,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众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关素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漯河雨润果缘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众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雨润果缘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运平,被上诉人漯河市众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路明审判员 吴增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珂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