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15号原告:苏某某,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潘某某,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汪 翔人民陪审员 杨 蕴人民陪审员 钟 杏 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徒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