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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15号原告:苏某某,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潘某某,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汪  翔人民陪审员 杨  蕴人民陪审员 钟 杏 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徒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