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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吉荣与赵月芳、蒋万祥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吉荣,赵月芳,蒋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周吉荣,女,满族,无业,1958年4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赵月芳,女,汉族,1954年4月30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蒋万祥,男,汉族,1953年3月18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利息31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31.5元,执行费1129元,以上共计8306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月芳、蒋万祥的银行存款83060.5元。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王亮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