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申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余勤与封士海、刘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余勤,封士海,刘传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申字第000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余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封士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传军。再审申请人王余勤因与被申请人封士海、刘传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余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余勤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苏 宇审 判 员 胡海涛代理审判员 闫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