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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谢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宏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农民。上诉人谢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谢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谟贵代理审判员  赵彩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琦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