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法执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艳荣与被申请人蒋铁良债务纠纷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荣,蒋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3)霍法执字第391-3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荣,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蒋铁良,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霍林郭勒市铁龙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其设备予以查封。以上查封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