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付余与林程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余,林程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757号原告付余,女,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光辉、罗焕焕,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林程鹏,男,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俊岭、程岩,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付余与被告林程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元,收取25元,退回746元。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