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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付余与林程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余,林程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757号原告付余,女,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光辉、罗焕焕,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林程鹏,男,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俊岭、程岩,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付余与被告林程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元,收取25元,退回746元。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