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初字第857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梁庆树,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荣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在江口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随后过门与被告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秦明宝,××××年××月××日生育次子覃剑宝,××××年××月××日生育三子秦某。婚后初期,双方的夫妻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1991年11月因与被告争吵后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随后到广东省务工至今。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未果。被告于2005年到当地派出所以原告死亡为由注销了原告的户口。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20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覃某甲既不提供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在原桂平县江口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随后过门与被告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覃明宝,××××年××月××日生育次子覃剑宝,××××年××月××日生育三子覃某乙,现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婚后初期,双方的夫妻感情尚好。生育孩子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矛盾日益加剧。原告于1991年11月因与被告争吵后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期间,双方曾多次联系协商离婚事宜未果。2005年7月16日,原告户籍被注销。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因为经常发生争吵,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长达20多年,期间多次协商离婚事宜。被告在诉讼发生后消极应诉,视为其已无心挽救双方濒临破裂的婚姻家庭。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显然双方和好无望。综上,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已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覃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薛荣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彭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