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皮伟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皮伟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767号罪犯皮伟,男,1979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现在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皮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于2015年4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皮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皮伟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皮伟减去拘役九天(刑期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龙新国审判员 陈利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