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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桃军与王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桃军,王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129号原告李桃军。委托代理人聂忠仁,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兵,曾用名王立彬。原告李桃军与被告王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桃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忠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桃军诉称,2013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五分。而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本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李桃军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借款协议,拟证明被告王丽兵于2013年10月31日向原告李桃军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5%,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31日至2013年11月31日的事实。3、借据,拟证明被告王丽兵于2013年10月31日向原告李桃军借款15万元的事实。被告王丽兵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证据规则及原告的举证意见,对证据进行如下认证:原告李桃军提交的证据1、2、3,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所采信的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桃军与被告王丽兵系朋友。2013年10月31日,被告王丽兵以资金困难为向原告李桃军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月息5%,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借据今借到甲方李桃军人民币(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属实,按期归还本金利息(详见借款协议)出借人李桃军借款人王丽兵2013年10月31”的借据。而后,被告仍未按约定偿还原告的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桃军提供了被告王丽兵出具的借条、且与借款协议能相互印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王丽兵理应及时归还。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偿还期限和利息计算标准,被告王丽兵未按约偿还,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利息,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法律规定,故对于双方之间约定的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本院不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丽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桃军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丽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敏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颗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