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申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国共产党土默特左旗委员会党校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苗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共产党土默特左旗委员会党校,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苗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申字第000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共产党土默特左旗委员会党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察素旗。法定代表人:武春香,该校常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梁怀玉,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中国共产党土默特左旗委员会党校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察素旗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高延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苗俊,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再审申请人中国共产党土默特左旗委员会党校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苗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3)土左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共产党土默特左旗委员会党校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被申请人苗俊领取的工程款为3421452元,而非2478622元;(三)一审判决中国共产党土默特左旗委员会党校给付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650000元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3)土左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中国共产党土默特左旗委员会党校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共产党土默特左旗委员会党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宏审 判 员 林丽君代理审判员 张广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