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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立超与被告张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超,张欢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955号原告李立超,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张欢喜,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原告李立超与被告张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5年4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欢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立超诉称:2014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被告分5次从其处借款共计1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10000元。被告张欢喜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于2014年10月11日、2014年10月12日、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30日出具的借条5张,证明被告分5次共计在原告处借款110000元。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诉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于2014年10月11日、2014年10月12��、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30日分5次共计从原告处借款11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分别载明:“借条今借到李立超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2014年11月10号归还借款人:张欢喜2014.10.11号”、“借条今借到李立超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11月12日中午12:00点归还借款人:张欢喜2014.10.12号”、“借条今借到李立超(410881197702214514)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014年11月19号前归还借款人:张欢喜2014年10.20号”、“借条今借到李立超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张欢喜2014.10.30号”、“借条今借李立超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张欢喜2014.10.30号”。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张欢喜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有被告张欢喜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欢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立超11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张欢喜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