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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保,周某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87号原告黄某保,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振智,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艳,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保与被告周某艳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黄某保与周某艳登记结婚时,周某艳本人未到场,黄某保代周某艳签字;且被告周某艳的公民身份号码为43292219780825XXXX,而原告黄某保提交的结婚证上周某艳的公民身份号码为43290278082XXXX,两者不一致,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增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陶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