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保,周某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87号原告黄某保,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振智,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艳,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保与被告周某艳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黄某保与周某艳登记结婚时,周某艳本人未到场,黄某保代周某艳签字;且被告周某艳的公民身份号码为43292219780825XXXX,而原告黄某保提交的结婚证上周某艳的公民身份号码为43290278082XXXX,两者不一致,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增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陶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