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塘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塘执字第189号卢荣忠与陈志荣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荣忠,陈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塘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卢荣忠,男,汉族,1952年12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陈志荣,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关于原告卢荣忠诉被告陈志荣、曹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货款14800元及利息624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186元;3、支付本案执行费134元。以上合计157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三法塘执字第1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