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吴贻忠、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储向前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贻忠,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储向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吴贻忠。委托代理人:吴贻根,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储向前,董事长。被告:储向前。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原告吴贻忠与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储向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吴贻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葛立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瑶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